趾甲沟炎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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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9:32:00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案件中,患方经常会抓住病历修改问题而质疑病历的真实性,认为是篡改或者伪造病历,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明确责任(一方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可能不予受理)。为获得有力证据,患方同时还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成本很低的方式取得医方违法违规的证据。近年来,涉及医疗的投诉举报逐渐向方法专业化、内容细致化发展。

病历修改存在问题,对医方来说风险极大,特别是已经复印给患方的病历,修改必须慎之又慎,极易引起纠纷,病历前后不一致,如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病历;就算未被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也可能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民事责任:可能因此过错被法院判多赔一点)。

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伪造或篡改病历,而且因为伪造或篡改病历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明确责任,医方极大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如下:

那么,病历有误如何修改才符合规定呢?

既要符合实际又要符合形式要求

首先,修改要符合实际(增加、删除应有合理的解释,比如病程记录等互相印证修改符合实际情况等)。在()豫民申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于二审法院在未查清实际检查、治疗等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医方对床号、护理人员工号、主治医生职称等进行了修改,并且对患者的用药名称、患者的体征等进行了改动属于篡改病历,再审法院予以纠正。再审法院其认为:应进一医院治疗期间的实际检查、治疗包括用药情况等查明其病历资料中修医院对王某的实际治疗行为相一致,在医院改动病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行为还是篡改行为。修改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应认定为篡改病历。

其次,修改形式要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粤民申号民事裁定书:门诊病历记载的“右趾踇外侧嵌甲缘处红肿……”中的“外侧”二字划除,并盖有医师的签章。二审结合陶某多次门诊病历均记载陶某右足踇趾嵌甲、甲沟炎的内容,认定上述修改病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篡改”,并无不当。

修改病历的形式上的规定如下:

1.电子病历系统应规定医务人员书写、审核和修改的权限和时限。上级医务人员审核、修改和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识别身份,保存以往操作的痕迹,并标注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

2,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修改,应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最后,我再次提醒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修改病历,否则,它宁愿不被修改。如果病历仅存在印刷错误和未能按照病历标准格式书写等形式缺陷,则不会影响病历数据真实性的确定(第八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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