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千:污染信息成为秘密 环保厅到底保护谁
近日,黑龙江省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然而,对于部分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信息,会议竟一概“保密”。部分无法理解而先后退场。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知道(《新京报》4月21日)。知道环保部门的职责是保护环境,而不是保护污染环境者,但黑龙江环保部门的言行却让人如坠云雾:莫非环保部门还有为污染企业保密的职责乎?既然企业排污信息也成了环保部门的秘密,这是不是等于透露了另一个不为人所知的“秘密”?这个“秘密”会不会又是什么所谓的内部潜规则呢?污染信息不让知道,自然就是不让公众知道;不让公众知道,自然就侵犯了公民知情权,违反了《*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是基本常识,黑龙江省环保厅不会不懂。令人不安的倒不是这些,而是如此涉嫌违法的表述,他们并不是私下里聊聊天仅限于“你知我知”,而是公然拿到会议上讲,大有一种无惧舆论非议和法律规定的味道。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公众享有知情权,*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要求*务及公共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方便公民监督*府,同时也是为了让信息引导公众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在我看来,相较于沈阳市官员以财务信息“敏感”为由而拒绝公开一事,黑龙江环保厅对污染信息保密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更严重。因为,企业的排污行为直接威胁到居民的日常饮水、农作物及禽畜生长。信息的公开,可以引导居民重新安排日常生活与生产,减少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信息保密,则无异于漠视百姓的保命诉求。如您所知,出现阴霾天气,有关部门会通过媒体提醒居民减少外出,可以降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水源污染,*府第一时间发布消息,居民可以暂停饮用自来水,以避免或减轻身体损害。这些都是信息公开的好处。至于环境信息不公开的恶果,我们也从新闻中看到过不少,譬如企业肆意排污所形成的“癌症村”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相继出现,就是信息闭塞、*府部门不作为的结果。4年前,松花江苯污染事件若不是信息公开,后果可想而知。这次黑龙江的会议,“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也是会议内容之一,但由于排污企业名单是“保密”的,所以这样的“通报”想必不会有什么“通报”的意义。宁可得罪媒体与公众,也要为排污企业保守秘密,环保部门此举必然事出有因。有人认为,排污名单就像攥在环保部门手中的遮羞布,遮羞布就是利益的载体,一旦揭开,这个载体就不存在了,所以保护遮羞布就是保护“载体”。但从地方*绩思维来理解,也许环保部门也有苦衷——那些排污企业没准是当地知名企业,一旦曝了它们的光,企业经营就会受到重创,甚至可能影响地方经济。但无论是什么原因,比起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比起法律责任,那都是次要的。换个角度来讲,只有对污染企业毫不留情,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反之,则只会形成恶性循环,积重难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