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中国死刑存废的现状与争议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刘仁文,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教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刑法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著有《刑法的结构与视野》、《刑事*策初步》、《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等。在人类历史上,大家想当然地认为死刑是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不可避免的工具,古今中外莫过如此。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步伐是近几十年以来的事情,尽管一百多年前吹响了号角,一百年相比人类的历史是很短暂的。二战之后,废除死刑进展缓慢,而且有时还有反复,有的国家一会儿废除、一会儿又恢复,但是从1988年以来,近20多年的情况,出现了只有废除没有恢复的现象。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法律上很好理解,那就是在刑法典上将死刑废除,事实废除就是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做法,这个国家或地区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而且有证据表明这个国家和*府的态度是继续这样发展下去,也不会执行死刑了。剩下不到30%的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但是死刑在这些保留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是将它区别于强制性刑罚,作为极其例外的例外措施来使用,是象征性的刑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其中,亚洲国家是世界各个大洲废除死刑问题上步伐整体最慢的洲。为什么亚洲在这个问题上会比拉丁美洲、非洲还慢呢?原因也很复杂,我个人的粗浅看法,可能是像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过去是欧洲的殖民地,还受到它们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欧洲几十年前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世界性趋势我从学术上得出了两个观点:首先,在过去的几千年,大家认为没有死刑不行,没有死刑社会就会乱,没有死刑这个社会就可能会有更多人受到犯罪的侵害,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现在世界上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国家的社会治安变得更加乱,甚至可以说更加安全,就说明人类发展到今天,已经可以不再依赖于死刑这样一个极其残忍和血腥的治理社会的办法,可以通过善治改善国家的相关公共*策,改善国家相关的配套制度,使我们这个社会在不杀人的情况下治理得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更加安全,这一点看来人类社会可以做到,而过去几千年以来从来没有人敢想过这样的事情。其次,现在看来,人类可以通过文化的塑造、观念的引导、习惯的养成、相关制度的配套,对于被害人和他的家属进行安抚、救济,使大家能够超越冤冤相报的这样一个简单心理,而在社会上实行宽容、人道,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能够得到缓和,甚至于使矛盾破坏的关系得到恢复。特别是对于从古代以来,对所谓的*治犯、思想犯、良心犯、道德犯、风化犯、通奸强奸,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甚至于腐败犯罪,对于这样一些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公约,没有任何其他价值可以跟人的生命相比,所以说即使在美国、日本,目前还保留有死刑的国家,他们绝不认为对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是合适的。中国死刑改革现状亚洲地区是世界上废除死刑推进最慢的洲,但是有几个国家走在全世界死刑废除的最前头,比如说柬埔寨,曾经滥用过死刑,在实行民主化之后,死刑就被废除了。另外,日本尽管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每年只有几个人被判处死刑。韩国已经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了,按照刚才我们说的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的情况,韩国就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统计标准有的掌握比较严格,连续10年还不够,*府还要有*策申明,说往下不会再执行死刑了。韩国到底算不算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我们还要进一步查实。而从2004年开始,直到今天,印度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这样的一个趋势说明什么呢?到2014年印度已经到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程度了,这也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近几年,中国也进行了死刑改革。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这个死刑的核准权是1983年严打时,下放到各个高级法院的,当时我们的犯罪形势非常严峻,最高法院忙不过来,当然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早有呼吁,但为什么一直没有实现呢?就像收容遣送制度,多少年前我们就呼吁过,为什么非要孙志刚事件之后才加快了它的废除?这也确实要考虑时机的问题。死刑核准权,学术界呼吁了多少年,各个地方掌握不一样,特别是死刑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但是为什么非得在2007年才实现呢?我想可能跟2008年要搞奥运会还是有一定的关系。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的核准权,不要小看它,将来在中国死刑改革的历史上,2007年一定是标志性的亮点。因为正是2007年收回死刑的核准权,中国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就大幅度地下降。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2008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跟广东团代表见面时说,我知道你们都很关心国家去年杀了多少人,这个数字还不能告诉大家,但是有两个数字告诉大家,一个数字是在共和国历史上,判处死缓的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大家要知道,在中国刑法制度上,中国的死刑有死刑立即执行,还有缓期两年执行的,如果2年没有再犯罪就改为无期了,这2年关在监狱里怎么可能再犯罪呢,除了极少数的情况,逃跑或者是殴打一同看管的犯人,或者是杀害看管的警察,所以死缓和死刑有很大的区别,死缓就活下来了,死刑就立即执行了。还有一个数字,各个省报到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法院不核准率是10%-15%左右。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就是在各个省和中级法院,因为死刑的核准权收到最高法院,在他们那个环节就是严格掌握和严格控制,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因为判了还要报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如果打回来的话,还会有考核,办案的质量还要受最高法院的监察,所以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此外,1966年的国际人权公约,我们1998年就已经签署了,但现在国内法与它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包括劳动教养等很多法律制度的改革,一旦批准之后,我们每年要向联合国的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在这样的国际形势背景下,2011年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去年第一次从立法上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法律上原来有68个死刑罪名,现在我们的死刑罪名还有55个。尽管这55个死刑罪名还是比较多,但是万事起头难,这是很了不起的进步。立法机关的朋友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我也感到很惊讶,原来都是增加,现在也是迈出了第一步,给社会一个信号,我们的死刑罪名减少,今后也不再增加。(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我曾经在南方周末发表过《刑法人道化的历程》,在死刑问题上,亚洲和世界是合拍的,尽管慢了几十年,中国也是如此。我们在司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立法上逐步减少死刑,而且我们死刑的执行,从过去的公判大会、游街示众,到现在的判决,也是符合世界的趋势。过去死刑执行是枪决,但是现在有部分是比较封闭的场所注射死刑,当然注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但是整体要承认是越来越人道化。过去子弹还是死刑犯家属交钱的,现在是免费给你火化,骨灰盒送给家属。现在死刑犯死之前允许跟家属见面。当然欧洲等一些国家可能会说死刑是残忍的,怎么还表扬这些进步呢,但是因为国情,我们不断地进步,不断使社会走上文明化、人道化,过去将死刑犯不当人看,但是现在当人看,这些都是社会文明化的进程。这种人道文化的塑造,最终使社会越来越人道。(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国内外看中国死刑废除去年我参加了外交部和联合国开的一个会,会上有外国专家认为15年之后死刑要从地球上消失。我认为,非暴力犯罪在30年之内还取消不了,更不要说故意杀人罪了,如果将来中国50、100年内要废除死刑,故意杀人罪一定是最后的堡垒,现在我们还有几十个死刑罪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类似吴英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怎么创造条件废除死刑。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可以说根本还不能碰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杀人偿命的文化是根深蒂固的,如果碰它,整个死刑的改革都会受到干扰。国内外的差距有多大呢?国内进行的死刑改革,我跟*法机关座谈,他们反映好像死刑改革的步子迈得太快了,他们还有一点接受不了。减少死刑他们是同意的,但是步子迈得太快了,他们感觉到各方面的压力,但是和国际上相比,我们的步子还是迈得太慢了。死刑改革未来方向那么中国死刑改革应该怎么继续推进呢?我们要倒逼相关制度的改革,现在我们还有55个死刑罪名,那么就要好好研究,中央*法委、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到处调研,看看这55个死刑罪名哪些现在可以少判甚至不判。现在55个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还占了一多半,将来将这样的死刑罪名逐步从司法上减少死刑,创造条件再开启立法上将这些死刑罪名逐步地拿掉。55个死刑罪名要不断减少,减少的前提是罪名是在司法实践中多年不用了,给广大社会、给执*者提供一个基础。也就是说,多年不用说明这一类犯罪也没有很大的增加,这个问题没有多大的风险,才敢在立法上取消死刑,否则也不能贸然进行。我们就要进行一些顶层设计,基本的路线图恐怕是非暴力犯罪先行,暴力犯罪也要有所区别,最后可能就是多少多少年之后,这时再考虑故意杀人罪了。集资诈骗这样的犯罪,随着经济制度的完善要尽快取消,但是对贪污腐败这样的犯罪恐怕也要区别对待,因为现在的腐败问题太严重了,社会上的意见太大了,那么它就不是简单的非暴力犯罪,确实关系到执*的根基,所以一定要创造条件减少腐败,只有将腐败的规模大幅度减少,让腐败犯罪在社会上成为例外的现象,公众对这个问题才可以接受。上述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要依赖于配套措施的建设。配套制度非常重要,举几个例子。首先就是公众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觉得不判死刑,可能就很快通过潜规则弄出来,至少要将犯罪者在监狱里关上相当长的时间,这个时间足以淡化公众对他的愤恨以及受害人的痛苦。其次,有的犯罪分子确实对被害人,对于人民群众有很大的危险性,如强奸犯放出来可能会继续实施强奸,没有安全措施、没有监管措施就这样放出来,妇女组织肯定不答应。再次,贪官,国际上说是非暴力犯罪,有人就认为不能光说国际的要求,在中国贪污这么严重,比杀一个人还严重,贪污一笔救灾款项可能使多少人死掉了,社会的危害性很大。如果不创造一个很好的制度,使我们国家这种贪污腐败得到有效的控制,贪污腐败的面如果这么广,要取消死刑,讲多少道理都很难接受,只有在反腐败这个问题上取得切实的效果,使这种犯罪少之又少,任何国家、任何制度,比如说德国、美国,也有*治家腐败,但都是极个别的现象。如果是极个别的现象,大家就不是说非要致人于死地了。这些相关的制度如果不健全,死刑改革就很难推进。功夫在法律之外,特别是刑法之外,没有相关制度的配套,就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减少死刑并不是意味着可以钻空子或漏洞,实际上任何国家废除死刑的条件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达到一个程度,否则人民对司法没有信心,他就会希望判处更多的死刑,杀了他才放心,否则过了几天保外就医就出来了,所以说这是相辅相成的。我始终强调,在国家改革死刑的过程中,配套制度的健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没有信心,死刑废除肯定有很大的压力,因为公众对司法没有信心。(整理:实习生 刘文慧)